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较早地划定了船舶排放控制区,因此这些地区的港口配套设施也较为完善。目前洗涤塔残渣的分类取决于各港口废物处理公司的规定,一些港口已经准备好接收来自船舶洗涤塔的残渣,要求在抵达港口前有废气清洗系统残渣需求的船只应提前24 h至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波罗的海港口仍在准备残渣接收设施,接收费用还在考虑之中。丹麦大多数港口都有接收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和残渣的相关设施,有些港口使用压滤机将洗涤塔残渣压实,然后运输到填埋场处理。芬兰的一些港口直接将洗涤塔残渣交付危险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德国汉堡港的港口接收设施可以处理闭式废气清洗系统残渣,有接收需求的船舶在到达汉堡港前,可使用船舶废弃物通知表进行申报,在接收洗涤塔残渣之前,需要确定残渣样品的性质,从而选择相应的处理类型,比如焚烧或回收[2]。
由于目前缺乏关于统一分类和残留物运输要求的条例/标准,且缺乏在岸处置残留物的统一标准和做法,这导致不同区域的港口国采取不同的岸基处置办法。且许多港口国正处于残渣接收设施建设的初期阶段,这些设施仍不足以满足需求,所以需尽快对残渣的性质进行明确,以促进各港口国接收设施的建设。
建议和措施
( 一 ) 洗涤塔残渣减量化处理
洗涤塔残渣的数量不可忽略,根据计算结果一艘总功率为75 624 kW的邮轮,一周内产生的洗涤塔残渣约为12 t,其中含水量可达到50%至95%,但是船舶如果使用减量化处理,则可以将残留物减少到原始残留物的1/20。而且目前洗涤塔残渣减量化技术已经成熟,笔者调研了一家洗涤塔公司,获得了以下相关数据:洗涤塔湿残渣的产量是9 L/MWh,经过减量化处理后的残渣量则是1.8 L/MWh。
因此,船舶应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洗涤塔残渣进行减量化处理,不仅可以降低船舶收集和处理残渣的成本,而且一旦将洗涤塔残渣的体积经过减量化压缩使其成为固体,就可以更方便地将减量化处理后的洗涤塔残渣进行分类,从而选择更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 二 ) 纳入MARPOL公约附则Ⅴ中
关于如何处理洗涤塔残渣可以类比参考对船舶焚烧炉炉渣的处理方式。船舶焚烧炉可以焚烧由主机、副机、油水分离器以及各油泵产生的废油和大多数固体垃圾,可以看出焚烧炉炉渣成分更为复杂,而焚烧炉炉渣处理已经纳入MARPOL公约附则Ⅴ (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 中,所以我们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洗涤塔残渣也可以纳入其中,以尽快规范船舶对洗涤塔残渣进行处置和方便港口岸上设施接收[4]。所以,笔者建议把经过减量化处理的洗涤塔残渣纳入MARPOL公约附则Ⅴ中,同时建议将洗涤塔残渣列入“F 操作性废弃物”,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内容应包括处置和接收的日期、时间、位置等。